石家庄市中心城及周边地区历史遗存保护规划

2009-7-16 13:07:12    浏览次数:  538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依据与原则

第三章 保护重点与保护分级

第四章 历史遗存保护规划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有效保护石家庄市历史遗存,延续城市文脉,落实城市紫线,统筹城市建设、历史遗存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周边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地区,面积1170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第四条 规划成果要求

本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以及附件。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依据与原则

第五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挖掘城市历史内涵,正确处理好历史遗存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维护城市的个性特征,尊重历史、传统和文化,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加强落实和保障。

第六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

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6、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规[2004]36号)

7、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87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

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

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6]49号)

11、《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七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尤其注重濒临破坏的历史遗存的抢救和保护,努力实现历史遗存的永续利用。

二、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注重保护历史遗存的历史真实性、周边环境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将历史遗存本体及其所处的环境作为整体进行保护,避免历史氛围的缺失。

三、坚持分级保护的原则

根据历史遗存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进行评价、分级。以加强对各级历史遗存的保护和管理。

四、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遗存的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旧城的调整改建,要与历史遗存的保护相结合,既适应现代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又要实现保护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三章 保护重点与保护分级

第八条 保护重点

保护重点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反映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第九条 保护分级

规划将历史遗存分为三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遗存。

保护建筑是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规划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历史遗存。

历史建筑是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遗存,根据研究评价结果,结合历史遗存具体情况。

第十条 保护级别拟定

继续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对于有较高价值的历史遗存,登记在册,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历史遗存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拟定保护等级,并按照程序申报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建议调整保护等级和新定级的历史遗存共计49处,其中,新定级历史遗存29处,调整保护级别的历史遗存20处(见表3.1、表3.2)。

3.1 推荐新定级的历史遗存名单

序号

位 置

名 称

拟定文保级别

1

新华区

石家庄市清真寺

省保

2

桥东区

民生路常家院

省保

3

桥东区

民生路日军特殊用所

省保

4

桥东区

民生路小日本楼

省保

5

桥东区

电报局营业厅

省保

6

新华区

车辆厂前街欧式住宅

省保

7

长安区

华北制药厂厂区办公楼

省保

8

桥东区

电报局街赵家楼

省保

9

长安区

南杨庄仰韶文化遗址

省保

10

新华区

合作路81号院

省保

11

桥东区

正义街“万字会”旧址

市保

12

新华区

北大街天主教堂

市保

13

新华区

新华路福音堂

市保

14

桥东区

电报局街四合院

市保

15

新华区

钟家庄明代石碑

市保

16

桥西区

振头关帝庙

市保

17

桥西区

落星台奶奶庙

市保

18

桥西区

东简良崔应麒功德碑

市保

19

桥西区

市建筑设计院大楼

市保

20

桥东区

民生路常家楼

市保

21

桥东区

民生路日军兵营

市保

22

桥东区

民生路13号院

市保

23

桥东区

石家庄集中营受难同胞纪念碑

市保

24

长安区

棉一办公楼

市保

25

长安

棉一办公楼

市保

26

新华区

石家庄解放纪念碑

市保

27

新华区

于底李立玖家宅

市保

28

新华区

前杜北清代民居

市保

29

桥西区

张营梁家大院

市保

 

 

 

 

3.2 推荐调整保护的历史遗存名单

序号

位 置

名 称

拟升级保护级别

原文保级别

1

新华区

正太饭店旧址

省保

市保

2

新华区

于底永安桥

省保

市保

3

新华区

懋华亭

省保

市保

4

桥西区

309”号院

省保

市保

5

长安区

东垣故城遗址

省保

市保

6

裕华区

尖岭石造像

省保

市保

7

裕华区

尖岭古墓

省保

市保

8

正定

正定崇因寺

省保

县保

9

正定

王士珍旧居

省保

县保

10

正定

王氏双节祠

省保

县保

11

正定

马家大院

省保

县保

12

鹿泉

石邑城遗址

省保

县保

13

鹿泉

高迁膏梁桥

省保

县保

14

栾城

苏邱苏味道墓

省保

县保

15

栾城

清明桥

省保

县保

16

正定

梁氏宗祠

省保

县保

17

栾城

内营村栾武台

省保

县保

18

栾城

寺下村柴武台

省保

县保

19

栾城

文庙大成殿

省保

县保

20

鹿泉

白鹿泉龙王庙

市保

县保

第四章 历史遗存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定,结合文物具体情况,对64处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了保护图则,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利用建议。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周围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具体范围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致。

建设控制地带是为确保文物建筑安全,在保护范围以外划定的、控制建设活动的区域,具体范围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一致。

环境协调区是考虑文物保护单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划定的、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区域,环境协调区范围的划定与道路、河流水系及其他自然界限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建设控制

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本身与环境均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更改文物原状与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予以修复。对古墓葬、地下遗址而言,在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挖掘、取土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保护范围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并满足消防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所有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均须经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新建建筑及各种设施在形式、色彩、体量、高度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满足消防要求。

环境协调区范围内的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等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新建建筑和设施在形式、体量、高度与文物建筑相协调,以取得空间和景观的过渡。

第十五条 保护建筑保护总体要求

在保护区的划分以及保护要求的制定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执行。根据自身的价值,按照程序将保护建筑推荐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27处历史建筑编制了保护图则,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提出利用建议。

第十六条 保护建筑保护范围

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执行。

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保护建筑本体及其周围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

建设控制地带是为确保保护建筑安全,在保护范围以外划定的、控制建设活动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考虑保护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划定的、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区域。

第十七条 保护建筑保护与建设控制

保护范围内保护建筑本身与环境的保护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求执行。

不得随意更改保护建筑原状与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予以修复。对古墓葬、地下遗址而言,在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挖掘、取土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保护范围内现有影响保护建筑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并满足消防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所有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均须经规划、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新建建筑及各种设施在形式、色彩、体量、高度与保护建筑相协调,并满足消防要求。

环境协调区范围内的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等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新建建筑和设施在形式、体量、高度与保护建筑相协调,以取得空间和景观的过渡。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总体要求

根据评价结果,将等级较高的历史建筑推荐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65个历史建筑,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保护措施,结合自身特点,提出相应的利用建议。

对于历史建筑以现状保留为主,在保持传统外观的基础上,对内部设施及结构适当进行改善,对于部分质量差的历史建筑考虑采取易地保护的方式,与其他历史遗存集中布局。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历史建筑本体。

建设控制地带是为确保历史建筑安全,在保护范围以外划定的、控制建设活动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考虑历史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划定的、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区域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与建设控制

保护范围内尽量保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与环境,不随意更改历史建筑原状与环境。对古墓葬、地下遗址而言,在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挖掘、取土以及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及各种设施在形式、色彩、体量、高度尽量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满足消防要求。

环境协调区范围内的修建性活动应在规划、文物管理等部门指导并同意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历史地段保护对象

历史地段是指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是城市特色与风貌的重要体现。

本着整体控制、重点保护,抢救修缮的原则,划定民生路历史地段和大石桥历史地段2个历史地段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民生路历史地段保护范围

实施分级保护,将民生路历史地段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

1、核心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为民生路两侧历史遗存集中布局的地段,面积1.5公顷。主要包括日本宪兵司令部旧址、红星影院、常家楼、常家院、株式会社旧址、商业医院旧址等建筑。

在核心保护区内,以保存传统的建筑特色为主,针对影响历史建筑景观的破旧建筑或空间环境进行改善,改善空间环境。

2、建设控制区

建设控制区东至万字会旧址,南至13号大院,西至清泉池,北至电报局营业厅。面积4.5公顷

建设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形式,并与历史地段风貌保持一致。

3、环境协调区

环境协调区东至大经街,南至煤市街,西至胜利大街,北至中山路。面积20公顷

风貌协调区内,对于建筑的立面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予以规定,使之与历史建筑特色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民生路历史地段街景风貌保护

保护街巷立面、建筑屋面质感等空间界面的历史文化风貌特征;

占用街道空间的电线杆、各种电线变压器,电话转换器等有碍观瞻之物应线路入地或移位;

针对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一般建筑或者与历史风貌无冲突但质量很差的建构筑物,规划将其拆除、进行新的建设活动或对古迹文物进行复建或开辟为绿化及开敞空间。

第二十四条 民生路历史地段建筑保护

对于历史地段内的历史遗存建筑采取修缮、维修改善、异地迁建等保护方式。

1、修缮

针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不破坏文物原状的原则,对其残缺损坏的部分进行修补,具体办法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等。

修缮的建筑主要包括日本宪兵司令部、电报局营业厅、常家楼等。

2、维修改善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在不改变其外观特征和内院传统界面形式的基础上,对建筑内部空间和结构进行维护、改造。

维修改善的建筑主要包括红星电影院、常家院、民生旅馆、日本兵营、清泉池、特殊用所等。

3、异地迁建

针对分散分布在历史地段外围、体现一定传统风貌、未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的历史遗存建筑,考虑异地迁建、集中布局。

异地迁建的建筑主要包括万字会旧址、赵家楼、商业医院、13号院等。

第二十五条 民生路历史地段保护利用重点

1、日军特殊用所、宪兵司令部、日本侨民居留团,可开辟为重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有价值四合院,可辟为传统民居旅游或影视拍摄点。

3、电报局营业厅可辟为石家庄电报电话博物馆。

4、万字楼可辟为民生路近代社团旅游点。

第二十六条 大石桥历史地段保护

为保护大石桥地区完整的景观环境及传统的风貌特色,将该地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三个层次。

1、核心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主要指包括大石桥、正太饭店、解放纪念碑等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面积2.6公顷

在核心保护区内,以保存传统的建筑特色为主,针对影响历史建筑景观的破旧建筑或空间环境采取适当的更新除手段,并制定具体的更新改造措施,改善空间环境,营造游客休憩空间。

2、建设控制区

建设控制区包括大石桥、正太饭店、解放纪念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面积2.2公顷

建设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加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形式,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持一致。

3、风貌协调区

风貌协调区东西两侧与建设控制区一致,南至中山路,北至大石桥北侧50,规划面积2.6公顷

在风貌协调区内,对于建筑的立面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给予明确规定,使之与历史建筑特色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大石桥历史地段建筑整治

保护与整治方式主要修缮为主,对临建及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风格冲突的现代建筑予以拆除。

大石桥:不得刻划、破坏桥体,不得占用桥面、桥洞从事商业活动,整治围栏内环境。

正太饭店旧址:清洗、整治建筑立面,修缮建筑构件,改善建筑内部环境,搬迁货运仓库,不得利用建筑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章 大石桥历史地段利用重点

营造以展示石家庄开埠历史、进行红色教育等为内容的历史文化广场。

在大石桥与高克谦塑像北侧,建造正太铁路纪念馆和工人运动展览馆,开展红色旅游,形成主题公园的北部景区;

南部景区结合正太饭店的恢复性维修以及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形成特色历史建筑区。机务段搬迁后改建成石家庄解放纪念馆等。

第二十九条 东垣故城保护分区

东垣故城遗址划分为遗址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

遗址重点保护区:以北城墙外缘为基线向北10至东古城学校一线;以西城墙外缘为基线向西5至东古城住宅楼东墙一线;以东城墙外缘为基线向东5至南高营住宅楼西墙一线;以南城墙外缘为基线向南5至小道南边一线,面积2.3平方公里。

建设控制地带:以重点保护区外缘为基线,向东100至南高营村边公路;向西100至西古城观音庙和石津北干渠;向南190至月季公园;向北200至石太高速公路,面积1.1平方公里。

第三十条 东垣故城遗址建设控制要求

遗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避免破坏地下文物。穿越内部的道路以平整路面为主,不得深挖,规划道路考虑绕道改建。

重点保护区内村庄改造时,应考虑遗址安全,村庄新区建设应远离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和有碍遗址环境风貌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设立高压线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遗址环境风貌的设施。确因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一条 东垣古城遗址展示与利用

以遗址区东侧及东北角残留的局部城墙遗址为对象,串联城墙片段、透视城墙剖面、展现完整的城墙轮廓

遗址建设控制区东北角建设遗址博物馆,与遗址展示相衔接。收藏和展示散落民间的出土文物、相关史料等资料、同时兼具研究、接待等多项综合功能

第三十二条 古树名木认定

规划认定树龄百年以上的古树101株,其中市区内36株,外围周边地区65株;认定20年树龄以上名木33株。

第三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方式

对规划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施就地保护。

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三十五条 保护分级与保护范围

保护分级: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规划范围内共73株;树龄在100300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规划范围内共28株;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保护范围:凡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凡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

第三十六条 禁止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和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凡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禁止在古树名木上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禁止在施工等作业时借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禁止在古树名木下或树冠外5区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设施,倾倒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普查建档

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品种、年龄、树高、胸围、冠幅、姿态、生长势、病虫害、土壤立地条件、地点、保护单位、照片资料等,并要有每年生长情况的记录,实行微机动态监管。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严格规划管理

规划一经批准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建设行为都必须遵守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各项规定。将历史遗存保护规划纳入到各层次城市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通过紫线的划定,实现对城市历史遗存的位控,将城市紫线列为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控制紫线范围内建设活动。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通过法定图则的形式对于紫线范围内重点保护地段和建设控制地段的各项建设指标予以控制和明确规定,以实现对城市历史遗存的量控。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等,经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增强部门间协作

历史遗存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贯穿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各个阶段;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文化、规划建设、经济社会、历史考古、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

在城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城市历史遗存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等工作,全面推动保护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四十条 加大保护与抢救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历史遗存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重点历史遗存保护经费投入。

结合当地文物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加强历史遗存保护宣传

通过举办展览、论坛、讲座等形式介绍城市历史遗存知识,使公众更多了解城市历史遗存的丰富内涵与综合价值,加大市民对历史遗存保护的关注程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历史遗存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广大市民热爱石家庄和保护历史遗存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保护责任制

将历史遗存保护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石家庄市人民政府。